今年,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與民生有關,而職場則成為體現民生維權的重要戰(zhàn)場。日前,記者采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才市場、市消費者協(xié)會相關負責人,結合目前在職場中出現的一些案例,給讀者一些警示和建議。
永無止境的“試用期”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如今卻成了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堂而皇之的借口。
一年前,徐女士通過網絡求職,應聘到我市某貿易公司行政助理的崗位。面試通過后,徐女士被告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薪資為1100 元,轉正后為2300元。但就在試用期快要結束時,該公司卻告訴徐女士,她的工作能力沒有達到要求,公司決定再試用三個月,或者徐女士自行離職。徐女士決定繼續(xù)試用。然而,半年后,公司依然沒有給徐女士轉正。離開公司后,徐女士無意間發(fā)現該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助理。
專家指出,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為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即使老板不愿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也同樣受法律保護。
招聘是虛攬財是實
近年來,少數用人單位為了謀取錢財,采用招聘的途徑,通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斂取不義之財。
吳先生上大學時,學的是計算機信息專業(yè),畢業(yè)后他收到一家網絡技術公司發(fā)出的面試通知,崗位是網絡技術工程師。參加面試時,該公司自稱是某大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凡是新進來的人都需要參加為期14天的培訓,培訓費用是800元。當培訓結束后,吳先生卻被告知他的條件與公司所招人員條件不符,未被錄用。吳先生致電該公司的母公司時,才知這家網絡技術公司與他們一點關系也沒有。
專家提醒,勞動保障部2000年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為。用人單位要求就業(yè)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yè)者違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職者已繳納了此筆費用,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后隨時要求予以返還。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監(jiān)察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筆試變成“免費勞動”
近來,在一些專業(yè)技術和創(chuàng)意領域,出現了一種新的“智力陷阱”。極少數單位以招聘為名,在收集求職者資料和組織面試的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竊取求職者勞動成果。
薛女士是軟件專業(yè)畢業(yè),在參加一家軟件公司的考試時,薛女士遭遇了“智力陷阱”。初試合格后,薛女士進入筆試階段。筆試要求薛女士上機編寫一段程序,時間不限。筆試結束后,薛女士與其他幾個求職者都沒有得到任何回音,在交流中幾個年輕人無意中發(fā)現,他們筆試的內容并不相同,而且這些程序恰巧能整合成一個項目……
專家提示,招聘方以招聘為由而竊取智力成果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爸橇ο葳濉笔侵敢哉衅笧槊麩o償占有應聘者程序設計、廣告設計、策劃方案、文章翻譯等創(chuàng)意,甚至知識產權。專家提醒求職者,在不能判斷招聘單位真實意圖、又想取得工作的情況下,需要對自己的勞動成果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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