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子研發(fā)類企業(yè),技術部有一位新進員工,目前處于試用期,還有2周就要轉正了,但因為公司業(yè)務方向的調整,導致他的崗位沒了工作任務,基本上就是閑著,所以公司決定撤銷這個崗位,調他到其它部門,經過溝通后他本人同意去,不過公司方面希望能多延長一個月試用期,看看他在新崗位的適應情況,這一點他不愿意,一定要公司承諾他轉崗后按正常時間轉正,且態(tài)度強硬。公司不同意,決定辭退這位員工。該員工認為公司沒有理由辭退他,他希望公司能給他補償。
那么hr在遇到這種情況下,該如何操作才能避免風險呢?其實首先我們要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要規(guī)避風險,要確定好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如果與該員工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則可以避免兩倍賠償金的風險;
第二,確認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崗位名稱、試用期限、工資標準、試用期考核及是否有關于調崗的說明,如合同中未明確規(guī)定崗位名稱、試用期起始日期,則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相應的試用期限并按實際工作崗位進行考核;信息源:普寧人才網_www.plrcw.cn_雄鷹標志
第三,對該員工試用期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并進行考核面談,讓員工進行簽字確認,不簽字的最好能有第三人在場進行見證,做好記錄,留作證據;
第四,搜集書面證據:包括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表現、員工評價、上級評價,著重審查是否有違紀違規(guī)現象,是否有書面懲處單據,結合公司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這方面的證據搜集尤其重要,不能單憑口頭說辭退就辭退;信息源:普寧招聘網_www.plrcw.cn_雄鷹標志
第五,雖然企業(yè)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進行調崗,但企業(yè)還需要對該員工自身能力素質進行綜合考量,確認該員工是否適合擬調崗職位,如該員工不具備擬調崗位所要求的核心能力,則需慎重進行調崗處理,以免引發(fā)后期不必要的糾紛;如該員工綜合能力較強,具備擬調崗位所需核心能力素質,則不必過分糾結于試用期限的長短。
第五,與員工就崗位變動相關事宜簽訂變更協議,雙方留存;可在協議中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如在考察期限內不能達到崗位要求,則給以降薪等方式的處理對待,迂回變通;與該員工深入溝通,曉以利害,利用hr資源優(yōu)勢給予推薦其他公司相關崗位工作機會,使員工主動辭職,保留良好的工作記錄,當然是皆大歡喜的;
第六,做最壞的準備:提前與老板溝通,告知實際情況及風險的存在,做好協商不成需給予員工賠償的心理和經濟準備。說到底,還是要多關注日常員工關系的處理、自身制度的規(guī)范以及合同簽訂的風險規(guī)避,功夫要下在平時,不能臨時抱佛腳,更不能視法律法規(guī)不見,隨意處置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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