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品牌試水中國市場的階段,由于對中國市場比較陌生,且市場上存在著諸多限制、市場前景尚不明朗等原因,多數品牌商會選擇在中國設置代理商,以轉嫁市場風險。而在2004年,中國遵照入世承諾將零售業(yè)向外資開放、破除制度壁壘后,一樁接一樁的國際品牌與代理商爭奪中國市場的事件隨之而來。
然而,上述理由并不足以完全解釋國際品牌選擇拋棄代理商的原因。在不少相關的品牌商與代理商爭議中,讓人更深體會到的是這種合作模式所存在的先天缺陷導致了糾紛的產生。通過代理商開發(fā)市場,其結果就是將市場拱手讓給代理商,而品牌商對代理商的監(jiān)管多體現(xiàn)于書面的合同條款,受限于有限的監(jiān)管人力,部分代理商在開拓市場時置品牌利益不顧的事情也時有發(fā)生。不過,對于那些遵守合同條款、全力投入熱情的代理商來說,遭遇品牌商的單方面毀約無疑是巨大的打擊。就像可派公司總裁趙云虎說的那樣,“一個正在規(guī)劃、已經規(guī)劃、正在執(zhí)行的計劃,不斷地被阻撓、破壞、干擾,而不能執(zhí)行,這給企業(yè)帶來了巨大的損失?!?span style="color:#ffffff;line-height: 0; display: block; height: 0px; font-size: 0px">信息源:免費招聘網_www.rcxx.com_淘才招聘網
代理商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綜合律師的建議,筆者認為,代理商與品牌商在簽約過程中應考慮周全、盡量細化合同條款。比如,就代理權的授予要盡量約定清楚范圍和時間,比如進駐哪些城市的哪些商場、門店裝修由誰負責、誰聘用店員、是否允許招收加盟商等等。
另外,就違約條款要區(qū)分違約的程度以及所導致的不同后果,如在何種情況下構成可補救型違約,在何種情況下品牌商可立即解除合同等。特別在違約條款中要盡可能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因為不少案例顯示,通常在違約時,代理商有重大的損失,卻往往沒有辦法證明損失的數額。因而約定違約金有助于代理商在糾紛解決中占據主動。爭議解決條款的規(guī)定也要引起足夠的重視。避免在代理合同、商標授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合同中列明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否則,就會給日后的糾紛解決帶來程序上的不便。信息源:免費人才網_www.rcxx.com_淘才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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